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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无线电协会工作机构组织与管理办法

  • 2015-12-02     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无线电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懂球帝官网,懂球帝直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代表)机构及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完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四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由本协会秘书长提出书面议案,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各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权限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可以制定其工作细则,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受本协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托协会某个与分支(代表)机构职能相近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组建,由其他职能相近的会员单位等作为成员,并协助分支(代表)机构履行职责。本协会可以在北京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代表本协会京外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冠以本协会的全称,如:中国无线电协会某某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中国无线电协会某某代表处等。分支(代表)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 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本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规定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十条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理事长、秘书长授权,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以本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冠以本协会的全称。

    第十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以本协会的名义或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时,应遵循本协会的宗旨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分支(代表)机构在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分支(代表)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由分支(代表)机构的秘书长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会长、副会长(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在协会内部分支(代表)机构之间相互兼职不应超过两个岗位。

    第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设立名誉职务,其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办事机构。本协会办事机构包括秘书处、咨询机构及临时机构等。

    第十七条 经本协会同意或授权,各办事机构可以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但不得以该办事机构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完成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若干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副秘书长等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本协会秘书长按《中国无线电协会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进行聘用。


    第四章 工作机构基本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应定期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各工作机构提交的重要建议,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如有必要,由协会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秘书长提交的重要建议认为尚不成熟的,可指示秘书长继续做相关工作后,提交给下一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以为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中国无线电协会”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营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协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协会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社团组织的相关要求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各分支(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守,服从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就工作机构相关事宜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应在决定做出的当日或次日通知相关工作机构,并应在决议做出后的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或期刊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工作机构的国(境)际合作交流与其他涉外活动均应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5122日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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