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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保密规定

  • 2021-03-15     作者:     来源:

  • 第一条 为防范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协会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谓秘密是指国家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的秘密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四条 成立由协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综合部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督导落实,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秘书处综合部负责指定一名负责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兼职保密员,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传阅、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设立专用保密柜统一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都应通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机要交换途径。

    第七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外出开会、办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分管综合部的副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需要呈送有关人员的密级文件资料,阅后应及时收回,不得让文件在非保密场所或个人处过夜。

    第九条 按规定控制涉密文件传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第十条 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抄录和保存的,秘密级以下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综合部的副秘书长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应当主动到综合部负责保密工作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由负责保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销毁涉密文电、资料要经分管综合部副秘书长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后,送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技术服务中心统一销毁,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禁止向废品收购人员或单位出售涉密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制发各类文件、资料等要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如属摘录、复制原始涉密文件,必须保持原定密级,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一)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 不得以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传递涉密事项;

    (三)不得在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处理内部资料。

    (四)不准在家属、子女以及其他人员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第十五条 负责保密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对所涉秘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发现失泄密现象,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2日第2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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