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R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行业服务,加强无线电行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研究无线电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无线电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行业许可条件,组织制定修订协会团体标准,并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论证和编制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普及无线电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
(五)开展无线电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交流学术成果,传递行业信息;
(六)开展无线电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或者参与无线电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推优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接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无线电系统试验、设备展示,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行业的展览、展销会;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对外交流活动;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技术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十)积极开展国内外无线电团体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